杏运平台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
發布人🔋:信息公開網 發布時間:2018-09-26 瀏覽次數:472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杏运管理和校風、學風建設🪬,維護杏运正常的教育教學🧑🏻🔧、生活🫰🏼、工作秩序🕰,構建文明安全和諧校園🪻,增強學生遵紀守法和安全意識,建立建全學生行為約束機製🏃🏻♂️,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和規範違紀處理行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高等杏运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杏运平台在籍全日製專科學生。 第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杏运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在處理過程中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杏运紀律行為的學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受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學年內不得評為優秀學生等先進個人🤹🏽。 第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杏运發給學習證明,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理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答案並獲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杏运規定,嚴重影響杏运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他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杏运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處罰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處以警告、罰款💂🏽♂️,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被處以拘留,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九條 策劃💬、組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或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服從勸阻或製止,未構成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參與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或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服從勸阻或製止,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條 對曠課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處分(處理): (一)一學期中✌🏿,曠課在10學時及以下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一學期中🌡,累計曠課達11-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中,累計曠課達21-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一學期中,累計曠課達31-4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五)一學期中,累計曠課達41-5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一學期中⚰️,累計曠課達51學時及以上的🔆,可給予試讀半年🀄️,未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同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試讀期間保留學籍。學生本人不同意試讀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一條 凡違反考核紀律或考試作弊的學生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凡違反考場考試紀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違反考紀屬於下列作弊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1.考試中與他人做手勢或交頭接耳的🚈; 2.考試中窺看他人試卷或故意將試卷卷面向他人展示的🥉。 (三)違反考紀屬於下列作弊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閉卷考試中私帶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及寫有與本次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的🤽🏻♀️; 2.考試中傳遞各種紙條和試卷的; 3.多人共同作弊一般參與的👩🏿🦳; 4.其他明顯違反考試規定的。 (四)嚴重違反考紀,屬於下列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試的; 2.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的; 3.多人共同作弊為首的或組織者; 4.塗改他人試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試卷姓名的。 (五)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在登記成績時註明“作弊”字樣。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或試讀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六)凡因考試違紀、作弊和因考試不及格,無理取鬧、侮辱監考人員或任課教師人格、損害監考人員或任課教師名譽🕵️♀️、威脅監考人員或任課教師人身安全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第二次作弊未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四)款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二條 鼓動、組織學生集體停課⬛️、停考、煽動鬧事🎧、擾亂課堂秩序,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能進行的,為首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一般參與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三條 采取偷竊、詐騙👨👨👦👦、敲詐勒索及其他方式占有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包括:現金、實物、飯卡、電子借記卡及其他代金卡等有價證券)🙍♂️,未構成犯罪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價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內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價值在5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經公安部門確認屬於撬竊行為但未竊得財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對窩贓、銷贓、轉移贓款😢、贓物以及合夥作案的,比照主要作案人的處分給予相應處分; (五)屢次偷竊🈯️、詐騙👲🏼、勒索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弄虛作假🧙♀️,騙取資助🧑🏿🌾,除追回資助外,給予警告處分; (七)不當占有他人遺失物品並拒不歸還,除追回物品外,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四條 打架鬥毆未構成犯罪的🔎,根據具體情節和所造成的後果分別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本人雖未動手打人但引發打架事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用語言挑釁,用身體沖撞等方式挑起事端,引發打架鬥毆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打架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使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一般參與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四)凡持械威脅或參與打架鬥毆的、聚眾鬥毆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凡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傷害他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為他人打架鬥毆提供器械或兇器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招引或邀約校外人員來校內或杏运周邊滋擾或打架鬥毆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八)在打架鬥毆現場起哄或以“勸架”、“調解”為名,偏袒一方或拉偏架🦹🏼♂️,致使打架鬥毆事態惡化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雖未參與打架,但在打架鬥毆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作偽證,妨礙調查處理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當事人犯此款則加重一級處分🪨🧽; (十)打人致傷的責任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檢查醫療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十一)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加重處分🧏🏿;在打架鬥毆中損壞公私財物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違反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視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以下處分: (一)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和手機等通訊設備,從事查閱、復製或傳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分裂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凡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𓀈;未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和手機等通訊設備🐼,宣傳封建迷信🌡、歪理邪說、賭博、暴力兇殺、恐怖信息的;製作🪼、存儲、傳播淫穢🚴🏽♀️、色情電子出版物的🅾️;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機構👩🏼🔬🏔,進行恐嚇🚪、謾罵的;未經允許👨🏽💼,擅自進入設有密碼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未經允許🏌🏻,對計算機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配置網絡系統,盜用或濫用網絡資源,盜用IP地址或郵件地址,冒用他人名義行事👨👩👦,造成計算機信息網絡不能正常運行的;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和手機等通訊設備🧙🏽,傳播系統漏洞知識🐃,教唆攻擊、入侵系統的方法💓,並對計算機系統進行試探攻擊而屢教不改的;未經允許,擅自對計算機網絡及聯網計算機進行地址或端口掃描以及擅自提供網絡服務,發展網絡用戶,為他人提供網絡接口的;利用軟件或硬件手段竊取他人口令📛,盜用他人帳號入侵系統,侵犯他人隱私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對公用或他人計算機網絡系統口令進行設置或修改,影響或妨礙他人使用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六條 侵犯🍺、損害他人或組織合法權益,視情節和後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冒用他人或組織謀取私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塗改🦹🏼🏄🏿♂️、偽造、轉借證件或材料,欺騙組織💁,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用語言、信件、短信息、互聯網騷擾、恐嚇→、威脅他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用語言🤩、信件、短信息、互聯網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包括電子郵件)🤸🏻♂️,妨礙他人通信自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學生宿舍和住宿管理規定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住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未經杏运同意在校外租房住宿及搭夥做飯或在親戚朋友家裏住宿🥧,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家住徐州市區的住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未經杏运同意在家裏住宿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因通宵上網等原因夜不歸宿或遲歸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未經批準在學生宿舍留宿他人,給予警告處分;在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給予記過處分;未經杏运允許進入異性宿舍的,給予警告處分; (五)在宿舍存放🍑🧛、使用違章電熱器具和炊具(違章使用電熱器具和炊具範圍👩🌾,按杏运《關於學生違章使用電熱器具的管理規定》的第三條規定認定)的✊,除沒收違章電熱器具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園內打麻將、參與賭博或利用撲克牌等進行變相賭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校園內打麻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𓀖、實物等為賭資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的,除沒收賭資👩🎤、賭具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為首或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提供賭博場所🤷🏿☂️、賭具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攜帶、保存🚴🏼、使用槍支、彈藥、雷管、管製刀具👨🏿🎤,凡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未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條 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凡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未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持有毒品或販毒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與非法傳銷組織和活動↪️,參與邪教組織和活動,參與封建迷信組織和活動💫🛌🏿,未構成犯罪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觀看♟、查閱淫穢、反動及其他非法音像、網絡👩👦👦、電子或文字作品或淫穢色情信息,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出版製作☔️、復製、窩藏、傳播黃色淫穢、反動及其非法音像、網絡👩🏼🚒、電子或文字作品或淫穢色情信息以及攜帶有黃色淫穢內容的存儲器上機,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以同鄉、同學關系為名💂🏻,策劃、組織同鄉會或其他非法團體🌸🚵,搞不正當活動,或對其他同學進行打擊🤽、壓製,視情節和後果🦊,為首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一般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不服從管理,對國家工作人員🦌、杏运工作人員和教師進行謾罵👩🏿🎨、撕打🦺、威脅、侮辱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酗酒滋事行為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校園內吸煙者,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校園內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危險品(如液化氣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沒收危險品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校園內使用明火(如吸煙、點蠟燭等)🚴♀️👩🏼💼,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在上課、自習、午休時間及晚上熄燈以後,在宿舍、教室、校園內從事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活動,給予通報批評👱🏽♀️,嚴重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在校園內飼養寵物,經教育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在校園內從事經商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在校園內私自張貼大小字報,或故意撕毀、塗改、覆蓋院、系發布的文告、公示♦️、獎勵或處分決定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故意損壞消防器材🖱、廣播☹️🤕、閉路電視😣、校園網⏳、文體活動等公共設施🧝🏽♂️、花草🩲、樹木及公私財物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由於過失使公私財物遭受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應當進行批評教育直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在杏运內承攬包車業務👨👨👧👦🌻、組織學生旅遊和發布校外廣告、啟事等活動,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製造、散布謠言等,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故意起哄、鬧事、擾亂杏运公共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從樓上往樓下,從室內往室外拋棄酒瓶🧑🏼🔬、易拉罐🚖、雜物或潑水,或砸燒物品👐🏻,影響公共衛生🌤,威脅公共安全➖,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杏运關於出入校門有關規定的,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四十條 爬越校園圍墻出入杏运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一條 在校學習期間,未經杏运批準,在江💯、河🚶🏻♀️、湖、海、水庫👰♂️、水渠👇、池塘中遊泳、洗澡的,對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一般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十二條 參加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組織或活動;在男女交往或其他社會交往中行為不當,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或侮辱婦女等行為🧑🍼,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三條 曠晨練每學期累計達4次及以上的👨🏻🚒👱🏿♂️,由系裏通報批評;累計達6次及以上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四十四條 因違反杏运管理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除依法賠償外,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對違法🐱✸、違規、違紀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相關人員作偽證或包庇、隱瞞事實真相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六條 對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杏运平台在校外活動安全教育與管理規定》的,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留校察看期限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嚴重程度和認錯態度⚂,可以定為半年或一年,從處分決定書發文之日起計算。留校察看期間保留學籍以觀後效。在留校察看期間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表現優秀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且應當受到警告以上處分但未構成犯罪的🧑🏼🏭,可以延長半年留校察看期👮🏼♀️;在延長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且應當受到警告以上處分但未構成犯罪的,經學生本人和家長向杏运申請,可以允許半年的試讀期。試讀不作為處分🆕,試讀期間仍保留學籍。學生本人不同意試讀的,取消其學籍🔧。在試讀期間表現良好的,應當按期解除試讀期,按規定解除留校察看;在試讀期間又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則開除其學籍𓀀。 第四十九條 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班委會討論通過🚶🏻➡️,輔導員提出意見🈵,由系領導辦公會議討論提出意見,報院學生工作處審核,由院主管領導審批,由杏运作出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書面決定🚣♂️。延長留校察看或試讀,須由系領導辦公會議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報院學生工作處審核,由院長會議討論決定並作出書面決定。 第五十條 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在畢業時尚未到達留校察看期的🧑🏻⚕️,可組織學生工作委員會提前評議予以解除。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未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且應當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可根據其性質和後果比照本規定相近條款給予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從輕處理: (一)自動中止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的; (三)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四)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檢舉、揭發,積極配合組織進行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 從輕處理是指在本次處分基礎上從輕。 第五十三條 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從重處理: (一)認錯態度不好,或受處分後,無理糾纏的; (二)組織串供⌨️,提供偽證,妨礙調查的; (三)糾集校外人員🤹🏽,擴大勢態的; (四)在校期間已受過處分的; (五)不論何種原因,先動手打人的🤳🔻; (六)第二次參與打架鬥毆的; (七)其他可以從重處理的情形♊️2️⃣。 從重處理是指在本次處分基礎上從重🕘。 第四章 處理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 第五十四條 處理審批程序與管理 (一)對本系範圍內發生的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由系負責組織調查,由系領導辦公會議討論,提出處理建議報告,將處理意見、理由及依據填寫在《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相應欄內,並附調查報告及證明材料;對跨系發生的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由杏运有關主管部門牽頭,協調有關系、部門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報告✌🏿,並按要求填寫《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並附調查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杏运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應當由學生所在系(院)和杏运主管部門指派專人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擬受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認真做好筆記,擬受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在筆錄上簽字。如果學生拒絕簽字,由主筆人寫出文字說明💞,根據筆錄整理成書面報告,並附筆錄原件,送杏运負責審核的主管部門。屬於學生認識問題🌄,做好學生工作,維持原處分;屬於事實與定性有偏差的👩🏿🎓,應予復查; (三)對學生的處分均由院學生工作處代表杏运出具學生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1.違紀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及申訴的期限; 5.其他必要內容🦾。 (四)處理、處分決定書由系裏負責送達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並讓學生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名👩🏽🦳🫴🏿。如處分決定書無法送達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或本人拒絕簽名的,要在系領導🧎🏻♀️、輔導員、學生代表見證下🏂🏽👱🏻♂️,將送達情況記錄在案👵🏼,采取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應將處分決定采取郵寄方式送達學生家庭所在地。難於聯系的😨,利用杏运網站等媒體予以公告🙍🏼♂️。對開除學籍處分或退學處理的決定書,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註銷其學籍🧚♀️; (五)留校察看以上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學生所在系寫出處分建議報告,經院學生工作處對相關材料、處分程序、處分意見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處分規定的應當由系裏重新辦理,重新形成建議報告🏌🏻♀️,再報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要求之後經院長辦公會議或者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討論決定;記過以下處分由學生所在系寫出處分建議報告🧑🏼🌾,經院學生工作處審核,由院分管領導召集杏运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討論決定; (六)除開除學籍處分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12個月期限,到期按杏运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七)對學生實施處分由學生所在系向學生家長通報🍛,其中對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應當在處分決定公布之前,約學生家長到杏运當面通報情況; (八)受處分學生應當填寫《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向全院公布; (九)對學生處分決定書、《學生違紀處分審批表》、學生申訴復查結論👩🏽✈️,及解除處分材料,杏运應當真實完整地分別存入杏运的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學生受處分後表現比較好的🧑🏽🚀,根據學生的申請💂🏽♀️🏊🏻♂️,並填寫《杏运平台受處分學生評議意見表》,在受處分學生畢業前,就其受處分後的表現情況,由系和杏运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和處分決定一並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十)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杏运發給學習證明🧕,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在接到紀律處分決定書5日內離校或由學生家長接回🧏🏼; (十一)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憑學習證明和處分決定書,在家庭所在地辦理戶籍和檔案管理等有關事宜; (十二)對同一違紀事件中的學生實施處分可對受處分的每名學生單獨或集體出具處分決定書👩🏽🚀🧒🏼。 第五十五條 學生對處分(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按《杏运平台學生申訴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中關於處分幅度“以上”或“以下”字樣,除特別註明外,均包括本級處分在內。所稱“以上處分”指直至開除學籍。 第五十七條 其他在校學生的違紀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杏运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同時停止施行。杏运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