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运平台學生考試紀律與違紀處理規定
發布日期:2013-06-18 瀏覽次數: 1474
第一條考場紀律
(一)學生進入考場後,按本人考試證和學生證(或身份證)對號入座,並將考試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
(二)參加考試的學生,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將書籍、筆記本和復習時作的總結攜入考場(開卷考試課程不在此限)。一旦攜入考場,必須集中放置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上。違者一律按違反考試紀律處理;
(三)學生必須按時參加考試,無故遲到超過15分鐘,不準參加考試,按曠考處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四)參加考試的學生在考試期間,手機等通訊工具應關機,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一旦發現,按違反考試紀律處理;
(五)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的,必須由本人在考試前提出書面申請,經系主任簽署意見,並報教務處批準,方可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的補考或參加下一年級的考試,否則以曠考處理,必須重修該門課後,方能再次參加考試;
(六)所有考試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不得拖延。凡參加考試不交卷者,以曠考處理,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註明“曠考”字樣。該門課必須重修後,方能再次參加考試;
(七)提前交卷的學生,交卷後必須立即離開考場。未提前交卷的學生,當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時,必須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監考人員收完試卷並清點無誤後,才能離開座位。學生不準將考卷帶出考場;
(八)考試時嚴禁偷看、互相討論、抄襲、傳遞紙條、使用暗號等各種作弊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考試資格,按作弊處理;
(九)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的定性由學生所在系確定。
第二條考場違紀
(一)凡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違反考場紀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聽監考人員調動的;
2.不按規定將書包以及與考試有關的筆記、資料、通信工具等放在指定地點,且不聽監考人員勸告的;
3.監考人員要求出示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而拒絕出示的;
4.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的;
5.未經允許在考試過程中和別人談話的。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考試作弊:
1.考試中與別人做手勢或交頭接耳的;
2.考試中窺看他人試卷或故意將試卷卷面向他人展示的;
3.閉卷考試中私帶和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及寫有與本次內容有關物品的;
4.考試中傳遞各種紙條和試卷的;
5.多人共同作弊一般參與的;
6.屬其他明顯考試作弊的。
(三)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考試嚴重作弊:
1.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試的;
2.塗改他人試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試卷姓名的;
3.利用通訊工具等作弊的;
4.多人共同作弊為首的或組織者。
第三條考試違紀處分
對考試違紀學生實施處分,按《杏运平台學生違紀處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考試違紀、作弊處理程序
(一)監考人員發現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應當場指出並宣布該生終止考試、沒收試卷、填寫違紀記錄、讓考生離開考場;若出現考生作弊情況,監考人員應當場指出並宣布該生考試作廢,沒收試卷、收繳作弊材料、填寫作弊記錄、讓學生離開考場。考試結束之後,立即將沒收的試卷、作弊材料、考場記錄一並送交教務處;
(二)教務處對考試違紀、作弊有關材料進行核實,確定違紀、作弊性質後,將材料報學工處,並通報學生所在系,由學生所在系責成學生本人寫出書面檢查並對其進行教育;
(三)對違紀、作弊學生實施處理的程序按《杏运平台學生違紀處理規定》辦理。
第五條附則
(一)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杏运學院學生成績考核與評定的若幹規定》同時停止施行;
(二)本規定由教務處、學工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