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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優化民辦高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者: 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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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 省教育廳關於優化民辦高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蘇發改收費發〔2023677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各民辦高校:

為促進我省民辦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提升民辦高校辦學質量,規範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優化我省民辦高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結構性調整民辦高校學費標準

(一)優化分類。民辦高校按辦學層次分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本科高校、獨立學院、民辦專科高校,學科門類分為文科類、理工科類、醫學藝術類。不同辦學層次、不同學科門類分別製定基準學費標準。

(二)設置基準學費標準。文科類、理工科類、醫學藝術類基準學費標準分別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本科高校每生每學年2.3萬元、2.6萬元、2.9萬元,獨立學院1.8萬元、2.0萬元、2.2萬元,民辦專科高校1.6萬元、1.8萬元、2.0萬元(詳見附件)。

(三)實施收費支持政策。在基準學費標準基礎上,允許優質建設杏运或專業學費標準上浮。獲批碩士學位授予立項建設單位的民辦高校,學費標準可以上浮不超過10%;獲得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民辦高校,學費標準可以上浮不超過20%。獲得國家級或省級一流專業建設點、省級產教融合型品牌專業、省級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2.0專業、省高水平專業群的,相應專業學費標準可以上浮不超過10%。杏运、學科優質建設兩方面上浮政策可以同時實行,但同一專業不得重復實行專業學費標準上浮政策。

各民辦高校可以根據辦學條件、培養成本及生源情況等,在基準學費標準和上浮幅度內,確定具體學費標準,下浮不限。

二、建立學費標準聯動機製

建立民辦高校基準學費標準調整與公辦高校標準生生均財政撥款基準定額標準調整“同步同幅、掛鉤聯動”的動態調整機製。當公辦高校標準生生均財政撥款基準定額標準調整後,民辦高校學費標準可以參照公辦高校標準生均財政撥款基準定額標準同步同幅度調整。聯動機製自2027年秋季新學年起實施。

三、嚴格落實學生資助政策

各民辦高校要完善學費專戶監管製度,規範財務行為,確保學費收入優先用於教學科研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確保用於人才隊伍、重點學科、實驗設備、學習環境等內涵建設的支出逐年增長。嚴格落實國家和省資助政策,除政府給予的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外,民辦高校每年要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完善“綠色通道”製度,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確保學生按期完成學業。

四、切實規範民辦高校收費行為

各民辦高校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規範民辦教育發展的部署要求,始終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切實維護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促進杏运可持續發展。要充分考慮教育教學成本、杏运發展需要以及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定學費標準範圍內,合理確定學費標準,提前向社會公示後執行。學費標準上調的,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不對在校生提高學費標準。學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要切實保持學費標準相對穩定,不得多頻次、大幅度調整學費標準。要嚴格落實收費公示製度,在杏运門戶網站、校園校務公開欄等平臺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電話等內容,有關情況在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中說明,主動接受學生和社會監督。要認真落實各項收費政策,堅持勤儉辦學,規範收費行為,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製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加強民辦高校收費事中事後監管

各級教育、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民辦高校收費事中事後監管,跟蹤了解民辦高校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切實防止收費標準變動頻繁、變動幅度過大等現象發生。要配合相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民辦高校嚴格落實收費公示等製度,及時查處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各民辦高校須嚴格執行相關收費政策,招生簡章中所列明的學費標準,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後方可公布。

獨立設置的民辦本科高校收費標準調整自2023年秋季新學年起執行,其他民辦高校自2024年秋季新學年起執行。原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民辦高等杏运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3154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民辦高校收費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江蘇省民辦高校學費標準表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教育廳

  202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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