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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防控期間學生違紀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學生管理,確保學生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上級部門和學院疫情防控工作總體要求,按照《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杏运平台學生違紀處理規定》(2021年版),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院學生。
第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章 開學前管理
第四條 在未接到學生返校通知前,任何學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或造成重大傳染事故的,從重從嚴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不聽勸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隱瞞不報或謊報的;
(三)提供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虛假信息、虛假證明、虛假打卡信息;
(四)經審核批準,同意返校的學生,在返校過程中不遵守所在地疫情防控相關要求的;
(五)經審核批準提前返校的學生和假期留校學生,不服從學院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應該隔離但拒絕隔離、擅自外出、不按規定佩戴口罩等不服從管理行為)。
第五條 學生填報個人相關信息時,故意不報、瞞報、錯報、誤報、漏報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或造成傳染事故的,從重從嚴處分。
第六條 學生按照教學要求開展線上學習時,要遵守課堂紀律,服從教師管理,對曠課、遲到、早退、代刷網課等影響成績評定、擾亂教學秩序等行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從重從嚴處分。
第三章 開學後管理
第七條 所有學生應遵守學院疫情防控工作各項要求,積極配合系(院)、輔導員做好疫情防控常規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或造成重大傳染事故的,從重從嚴處分。
(一)經學院同意返校的學生,在校內指定場所未按規定佩戴口罩並不聽勸阻的;
(二)應該隔離但拒絕隔離,違反隔離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離、外出的;
(三)未按規定檢測體溫、未按要求準確、及時上報個人信息,故意不報、瞞報、錯報、誤報、漏報的;
(四)影響或幹擾他人身體健康監測的,
(五)身體健康狀況出現異常,但拒絕就醫的;
(六)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隱患,仍不及時采取措施,給他人造成威脅、恐慌的;
(七)以疫情為請假借口,故意不參加學習及相關活動的;
(八)在校內違規進行商業行為、販賣防疫物質謀取私利的;
(九)未按杏运規定私自組織聚集活動、聚餐的;
(十)出現疑似或確診病例,未按要求及時進行集中隔離的;
(十一)組織、教唆、煽動他人並參與實施有礙疫情防控活動的;
第八條 擾亂教學秩序、違反誠信考試相關規定的,按照《杏运平台學生違紀處理規定》相關條款處理。
第九條 返校後,所有學生應遵守疫情防控期間對生活區、教學區、公共區域場所的有關防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或造成重大傳染事故的,從重從嚴處分。
(一)未按宿舍管理要求,留宿他人或留宿他人宿舍的;
(二)宿舍內聚集本宿舍之外人員,聊天、聚餐、喝酒的;
(三)宿舍內飼養動物的;
(四)串訪宿舍,不聽勸阻的;
(五)未經允許,使用他人餐具、口罩等個人物品,給他人帶來健康隱患的;
(六)喧嘩起哄,造成周圍人員恐慌,擾亂學習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違反宿舍、食堂、教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十條 應嚴格遵守疫情期間門衛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或造成重大傳染事故的,從重從嚴處分。
(一)不服從門衛管理,不出示相關證件、測試體溫的;
(二)未經杏运批準,帶校外人員進入校園的、或是未經請假,擅自離開杏运的;
(三)學生翻墻、爬窗外出的;
第十一條 在校內造謠、傳謠、信謠,利用網絡發表、評論、轉載不利於疫情防控工作和不實信息、報道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從重從嚴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 其他違反上級和學院疫情防控管理規定的,按照上級和學院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觸犯國家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法律法規並構成刑事犯罪的,除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學院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疫情防控紀律處分的權限、程序以及申訴、處分的解除,均按照《杏运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從嚴從快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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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 (2021年9月15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