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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印發《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職責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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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黨支部:

    推動黨支部書記認真履行黨建工作職責,充分發揮黨支部在推動學院各項事業發展中的戰鬥堡壘作用根據省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經學院黨委討論研究,製定了《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職責考核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

     

    中共杏运平台委員會

    2020年513

          《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職責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新時代黨的教育方針,牢固樹立黨的一切工作到黨支部的鮮明導向,推動黨支部書記認真履行黨建工作職責,充分發揮黨支部在推動學院各項事業發展中的戰鬥堡壘作用促進黨的建設工作更好地服務於學院教育事業發展大局根據省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黨建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對黨支部書記的考核,突出黨支部標準化優質化特色化建設,重點考核黨支部履行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師生、宣傳師生、凝聚師生、服務師生職責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治建設情況。包括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幹準則、加強黨性鍛煉等方面的情況。

    (二)思想建設情況。包括組織黨員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理想信念、推進“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製度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舉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與黨員開展談心談話落實意識形態工作第一責任人等方面的情況。

    (三)組織建設情況。包括強支部帶隊伍、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維護班子團結、做好黨員日常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發展黨員、按期開展黨支部換屆、“三會一課”、主題黨日、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流動黨員管理、失聯黨員排查、不合格黨員處置、按時收繳黨費以及創新開展組織生活等方面的情況。

    (四)作風建設情況。包括堅持以師生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黨的宗旨、密切聯系和服務師生、帶頭參加社區共駐共建、組織誌願服務、整治“四風”執行學院黨委決定或決議完成學院黨委下達的工作任務等方面的情況。

    (五)紀律建設情況。包括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抓好黨支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教育黨員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帶頭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等方面的情況。

    (六)作用發揮情況。包括服務中心大局、服務師生創先爭優、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以及履行群團工作職責等方面的情況。

    考核內容可以根據年度黨建工作重點任務作適當調整,並予以細化。

     對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職責情況的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年終績效考核同步進行。

     對黨支部書記的考核,由學院黨委組織實施,考核組組長由黨委負責人擔任,成員不少於4人。

    考核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考核:

    (一)個別談話。談話範圍包括黨支部班子成員和黨員,視需要召開師生座談會聽取師生的意見。

    (二)述職評議。被考核黨支部書記向學院黨委述職並接受評議,同時向本黨支部黨員述職並接受評議。

    (三)查閱資料。包括黨支部組織生活記錄本、落實黨員教育培訓計劃黨費收繳記錄、發展黨員工作檔案等。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組綜合個別談話、述職評議、查閱資料和平時掌握的情況,提出對黨支部書記的考核等次意見,最終由學院黨委集體研究確定。

    確定為優秀等次的黨支部書記比例,不超過黨委管轄黨支部書記數量的30%。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評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一)履行黨建工作職責不認真的;

    (二)落實黨建工作任務差距較大的;

    (三)黨支部組織生活不正常的;

    (四)黨員教育管理問題較多的;

    (五)本人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

    (六)其他不宜評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情形。

     把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評先評優和向上級黨組織推薦表彰的重要依據。

    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對其進行提醒談話,建立健全後進幫扶機製;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按規定程序免去其黨支部書記職務。

    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的黨支部書記,取消其當年度各種評先評優資格,參加年度考核的不得評為稱職或者以上等次。

    對擔任黨支部書記列為擬提拔對象或者擬推薦為地方人代會代表、學院教職工代表人選的,在考察時,須充分了解對其履行黨建工作職責的考核結果,作為能否提拔或者推薦的重要依據。

     本辦法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黨委工作機構承擔。

     本辦法自202051日起施行。

     

                             中共杏运平台委員會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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