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教育部《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及《〈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學生身心素質,增強學生集體主義精神和組織紀律性,杏运決定組織學生集體參加早晨體育鍛煉活動(以下簡稱“晨練”)。為使晨練製度化、管理規範化,結合我院具體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杏运組織在校學生集體晨練。晨練的內容由院、系根據實際情況製定。
第三條 每周集體晨練時間為五天(雙休日除外),晨練以班級為單位。雨雪、大霧等特殊原因,取消當日晨練(以當日通知為準)。每月升國旗儀式時間,仍按晨練出勤考勤。
第四條 全院學生集體晨練管理工作在院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工作由學生工作處、體育教研室指導協調。各系(院)學生晨練組織管理工作由行政副主任負責。各班晨練組織管理工作由輔導員和班委會負責。體育教研室的老師負責學生晨練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五條 系(院)、輔導員要對學生晨練加強組織管理工作,采取措施,管理責任落實到人。晨練出勤納入系(院)績效考核。
第六條 各系(院)根據教務處提供的學生花名冊及時進行核對(參軍、休學、退學、轉系等)學生名單,同時向學生工作處出具準確的晨練考勤表,並組織專人負責考勤、考核工作。
第七條 建立監督檢查製度。學生工作處及院學生自管會晨練部負責對全院學生集體晨練情況進行抽查,對抽查情況由學生工作處向全院通報。各系(院)對本部門晨練情況進行檢查並及時通報。當學院和系(院)檢查結果不一致時,可以憑據證明材料進行處理,意見不一致時,以學院檢查結果為準。
第八條 晨練與個人(先進個人、入黨積極分子)、班級評優掛鉤,考核標準按照當年出臺的文件執行。
第九條 評選表彰晨練單項先進班。評選工作原則上每學期進行一次,具體評選條件和比例由院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對曠晨練的學生依據《杏运平台學生違紀處理規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晨練出勤統計辦法:
(一)病、事假均計入未出勤人數;
(二)凡未履行請假手續的,一律視為曠操;
(三)一周(不含一周)以上的病(醫院病假證明)、事假不作為班級基數;
(四)身體有殘疾證明的,不適合參加晨練的,不作為班級基數;
(五)參加院、系晨練檢查的學生幹部不作為班級基數;
(六)走讀、臨時走讀學生不作為班級基數;
(七)不在考勤時間內考勤、早退均計入未出勤人數;
(八)因特殊情況在較長時間內不能參加晨練的需憑相關證明材料,經系(院)審核,報學生工作處核準,暫時免於晨練;
(九)學生工作處每天只通報實際出勤率及未出勤人員(未出勤人員未出勤情況系院掌握);
(十)學生工作處每月對各系(院)、班級的抽檢次數做到相對均衡;
(十一)出勤率統計保留一位小數,小數點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十二條 各系(院)可以以本部門為單位,自行申請晨練,但學生工作處仍按要求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規定適用於全院學生;
(二)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杏运平台學生晨練管理規定》同時停止施行;
(三)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七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