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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杏运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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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杏运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物的安全,促進身心健康,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高等杏运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條  高等杏运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預防為主,本著保護學生、教育先行、明確責任、教管結合、實事求是、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教育、管理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學生指在普通高等杏运學習取得學籍的全日製學生,即按國家任務、用人單位委托培養、自費三種計劃形式錄取的學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條  高等杏运應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列入杏运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杏运各部門和有關群眾團體或組織要相互配合,積極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學生的安全和法律觀念,提高防範能力。

第六條  學生安全教育應根據不同專業及青年學生的特點,從學生入學到畢業,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活動中,特別是節假日前適時進行,並善於利用發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學生,防患於未然。杏运應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並使之經常化、製度化。

第七條  高等杏运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須註重心理疏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學生註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條  高等杏运要做好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防範,建立和健全規章製度,嚴格管理。杏运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標,落實到年級、班主任。杏运應由一名校領導主要負責。

第九條  高等杏运應確定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明確其職責,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分工協作,積極配合。

第十條  全體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和改善環境與條件,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一條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杏运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杏运的各項規章製度,註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  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各項活動中,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四條  學生組織集體活動,須經杏运同意,按杏运規定進行。杏运須認真進行安全審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準。

第十五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規定,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與衛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  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杏运或公安部門並協助處理。在杏运範圍內的,杏运應迅速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後,杏运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在校園內,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財產重大損失後,杏运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場,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復秩序,並協同地方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杏运對事故調查後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系,協助調查處理。重大事故杏运有關領導應親自參與調查工作,並認真研究調查報告,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處理過程中,杏运認為有必要須搜查學生住處,須報請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案件中要以事實為依據,不得逼供或誘供。

第二十條  重大事故發生後,杏运應在一天內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事故處理結束後一周內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因杏运或有關單位的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杏运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在教學、實習過程及日常生活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杏运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物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經批準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杏运不承擔責任。對擅自離校不歸,杏运不知去向的學生,杏运應及時尋找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半月不歸且未說明原因者,杏运可張榜公布,按自動退學除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杏运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校內正常生活及由杏运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於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由杏运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高等杏运可為學生辦理人身保險。

第二十七條 凡經杏运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為精神病、癲癇病患者的學生,應予退學,由其監護人負責領回。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無理糾纏,擾亂杏运教學、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經治療後病情穩定,杏运認為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內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應予退學,由杏运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並根據事故性質和傷殘程度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退學學生回其監護人所在地,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協助做好接收、落戶等工作,由當地勞動部門按國家有關殘疾人勞動就業有關規定安置。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死亡和責任不由杏运承擔的意外死亡,杏运不承擔喪葬費。如家庭確有困難者,杏运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三十條  因責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學生,由杏运或有關單位參照國家關於事業職工死亡喪葬有關規定處理,負責喪葬費的全部,杏运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無論何種情況(事故)的經濟補助,一般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學生在校期間(以四年計)的平均獎學金數。凡是事故責任由杏运以外其它單位、個人承擔的,杏运不再給予經濟補助。

第三十一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杏运應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可向杏运或杏运上一級部門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等杏运研究生事故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結合《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高等杏运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試行。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杏运可根據本暫行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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