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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消防控製室管理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

    發布者: 後勤處
    發布時間: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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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消防控製室管理若幹規定

    (征求意見稿)

    消防控製室是火災撲救時的信息、指揮中心,也是建築物內防火、滅火設施的顯示控製中心,因此在建築物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為了保證消防控製室發揮應有的作用,便於消防人員撲救時聯系工作,及時有效地撲滅火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結合我市建築內消防控製室的設置狀況,特製定如下規定:

    一、消防控製室的適用條件。僅有火災報警系統且無消防聯動控製功能時,可設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與經常有人值班的部門合並設置;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具有聯動控製功能時,應設消防控製室。消防控製室根據實際情況,可獨立設置,也可以與保安監控室合用,並保證專人24小時值班。

    二、消防控製室的位置選擇。消防控製室是保障建築物安全的重要部位之一,應設在交通便利和火災不易延燒的部位,具體應滿足以下要求:

    1、消防控製室應設在建築物的首層,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2、消防控製室應設在內部和外部的消防人員能容易找到並可以接近的房間部位,且宜靠近消防施救面一側。

    3、消防控製室不應設在廁所、鍋爐房、浴室、汽車庫、變壓器等的隔壁和上、下層相對應的房間,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隔墻和1.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開。

    三、消防控製室的面積要求。根據建設規模的大小,應保證有容納消防控製設備和值班、操作、維修工作所必要的空間,消防控製室內設備的布置應滿足《火災自動報報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98)的要求,獨立設置的消防控製室面積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層建築和內部裝修的消防控製室(消防值班室)的建築面積應不小於12平方米;

    2、二類高層建築和一類高層住宅樓的消防控製室的建築面積應不小於15平方米;

    3、一類高層建築的消防控製室的建築面積應不小於18平方米。

    當消防控製室與保安監控室合用時,消防控製室的面積除上述規定外,還應加上保安監控設備安裝、人員值班等所需要的面積之和。

    四、消防系統的管理、維護要求。

    1、設有消防控製室的單位應配備消防管理、維修及值班人員,且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2、消防控製室應在顯要位置縣掛操作規程和值班員職責,配備統一的值班記錄表和使用圖表,值班人員應熟悉工作業務,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工作。

    3、建築局部內部裝修的區域報警系統信息應並入整幢建築的消防控製室,以便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4、消防系統的使用單位對系統應定期檢查和試驗,保證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五、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內需要新設置的消防控製室按照此規定執行,原消防控製室有條件的可參照此規定逐步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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