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运平台教研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14-05-0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杏运平台教研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根據《杏运平台教學研究與科研活動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杏运平台及其下屬機構名義或以杏运平台教師、教學管理人員的身份承擔的各級各類教研科研項目,包括利用上級主管部門資金立項的縱向教研科研項目、與校外其它單位橫向聯合的科研項目,以及院內利用教研科研專項經費立項的項目,接受杏运統一管理,其研究經費應一律匯入杏运平台財務處賬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上述經費匯入其它財務賬號。 杏运平台教研科研項目經費由高職教育研究所與財務處共同負責管理。

第三條 杏运平台院內教研科研項目經費來源於學院撥付的專項經費、上級行政部門或橫向資助單位撥付的資助經費,用於支持我院教研科研事業的發展。高職教育研究所根據學院教研科研情況,提出每年的資助項目數和資助總金額預算,經財務處平衡協調提出經費指標,院領導批準後,在主管院長審核下執行。

第四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製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方便教研科研、有利於調動教研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第五條 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經費的使用同時接受上級財務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項目經費使用範圍

第六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範圍,限於項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費用,主要包括:

1.資料費: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報刊、檔案、文獻、稿件的抄錄、謄印、復印、復製、翻拍、翻譯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用等。

2.小型設備費:指與科研直接相關的計算機、收集資料所需的數碼相機、掃描儀等及其它視聽儀器設備購置費用。

3.辦公用品及耗材:含紙張、墨粉、文具、工具、計算機等各種媒體的存貯材料、記錄材料、消耗材料。

4.國內調研及學術活動差旅費:指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須進行的國內社會調研活動及參與和課題研究有關的學術會議等活動開支的差旅費。調研及學術活動差旅費不得用於課題組以外的人員。

5.小型會議費:指為完成研究工作而舉行的小型研討會所開支的費用。會議參加者一般應為課題組成員。小型會議費的開支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信息獲取費:指使用計算機作為輔助研究手段的項目所支出的計算機數據處理費、以及用於課題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電話費、通訊費和軟件費用等。

7.咨詢費:指為開展課題研究而進行的問卷調查費、專家咨詢、被調查者勞務費等支出的費用。

8.印刷費:指有重要學術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而又不宜公開出版的、供評審和鑒定結項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費等。

9.出版費:僅限於所資助研究項目成果的出版補貼。

10.成果鑒定費:指由高職教育研究所組織的成果鑒定活動所需的費用,包括會務組織費和鑒定專家的勞務費、鑒定工作的組織者和會務人員的勞務支出等。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鑒定工作量確定。

11.管理費:除上級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高職教育研究所按不同項目的性質從每個項目經費總額中一次性提取:

(1)上級主管部門立項的科研項目每項收取5%的管理費;

(2)與校外橫向聯合的科研項目每項收取10%管理費;

管理費主要用於科研項目立項評審、提供科研條件和服務費用的補償,以及財務管理工作補貼。管理費作為研究管理活動的基金,由高職教育研究所和財務處共同支配。

12.其它:項目研究過程中必須開支的其它費用。

13.院內教研科研專項經費資助的項目,經費不能用於2、3、5等三項的支出。

第三章 項目經費的撥付

第七條 項目經費資助金額由項目立項單位或院教研科研立項評審委員會審定。項目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款,包幹使用,超支不補。

第八條 高職教育研究所在評審工作結束後的半個月內,與項目負責人簽訂《杏运平台教研科研項目立項協議書》,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財務處,之後即可按照所批準經費數額報銷使用。

    第九條 為保證教研科研項目按期保質完成,高職教育研究所從每個項目中提取資助總金額的10%作為預留保證金(僅限於校內立項課題)。保證金優先用於項目鑒定所需費用,余額在項目鑒定通過後由項目承擔人報銷使用。

第十條 校內教研科研項目經費由高職教育研究所掌握分配額度,分三次下達:第一次在項目立項後下達,額度為資助總金額的1/2;第二次在項目通過中期檢查之後下達,額度為扣除預留保證金之後的剩余經費;第三次在項目結項後下達,額度為扣除結項鑒定費用後的預留保證金。

第十一條 教研科研項目結項後,結余部分經費(含保證金)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財務結賬手續。過期不辦理者,其剩余經費由學院收回,作為科研基金統一支配。

第十二條 在項目進行過程中,經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撥款:

1.需要調整課題組負責人或主要成員的;

2.需要修改、變更或終止項目協議的;

3.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

4.經費開支不符合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

第四章 項目經費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在高職教育研究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使用項目經費。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可跨年度累計使用。

第十五條 科研經費采取票據報銷的方式支付,由高職教育研究所負責人簽字。報銷單據均須為客戶名稱標記為“杏运平台”的國家正式發票。

對於無正式票據的酬勞性費用,如私人收藏的樂譜、音像、音響資料提供費,被采訪人的誤工費,專家咨詢費以及其它形式的勞務費等酬金支出,須由課題負責人開具每項支出的詳細清單(包括資料提供者的姓名、所在地及資料目錄,或被采訪者的姓名、所在地及調研采訪的內容、時間、地點等,以及酬金核算的標準),並由接受該酬金者、調研采訪者及項目負責人共同簽字,作為支付憑證。校外接受酬金者需提供個人身份證號碼,校內接受酬金者的酬金劃入工資賬號,並據此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購買教研科研項目所需的辦公用品、儀器設備等,應按照國家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屬於固定資產的應向實踐教學和設備管理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一經批準,不得無故中止。對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或自行終止研究者,停止對該項目的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項目負責人一年以上無故不參加本項目研究工作的,作無故中止項目處理。無故中止項目者,三年內不得申請新的項目。

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組成員因不可抗力需終止研究工作的,須向高職教育研究所提出報告,經高職教育研究所審核批復後,作因故中止項目處理,剩余經費返還學院。

第十八條 高職教育研究所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有監督、檢查權。對違反本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等處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院教職工所承擔的各類來源的教研科研項目,包括橫向聯合項目、本院立項的項目以及上級部門立項的各類科研項目。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杏运平台高職教育研究所。

                                         20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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